2021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是甚么?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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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便殴打、骚扰别人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损坏社会秩序的行动。寻衅滋事罪,必需是行动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者造成公共场所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便殴打、骚扰别人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损坏社会秩序的行动。寻衅滋事罪,必需是行动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凌乱的,才形成犯法。那末2021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是甚么?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接下来辩护律师网小编为您答疑解惑。

  2021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是甚么?

  依据刑法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需是行动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凌乱的,才形成犯法。对于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动,只能以一般背法行动论处。

  判断行动人的行动是不是属于情节严重应当综合下列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动的方式以及手腕。行动的方式以及手腕对于危害结果的大小拥有抉择性作用,对于社会意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而在认定情节是不是严重时,应当考察行动人是不是使用了暴力、要挟等手腕,是不是采取了公然或者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动的直接危害结果以及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动直接对于社会造成侵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动对于社会酿成的不良影响或者间接引发的侵害。行动人是不是造成被害人自杀,是不是引发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不是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凌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首要因素。

  3、行动的时间以及地点。同一行动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施行,所酿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日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流动固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动人的一向表现。行动人的一向表现表明了行动人主观恶性的大小,抉择着行动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不是屡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首要方面。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损坏社会秩序,涉嫌以下情景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便殴打别人造成别人身体伤害、持械随便殴打别人或者者拥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赶、拦截、辱骂别人,严重影响别人正常工作、出产、糊口,或者者造成别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者拥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者拥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凌乱的。

  《刑法修正案(八)》对于寻衅滋事罪主要作了如下修改:

  1.明确将“威吓”增添规定为寻衅滋事犯法的行动之一,以严厉打击那些使用暴力或者者非暴力手腕要挟、滋扰别人,用意对于别人发生心理威慑,使别人发生心理恐惧、恐慌的行动。这是针对于实践中产生的寻衅滋事犯法呈现的新情况,特别是针对于最近几年来黑恶权势寻衅滋事犯法惯常采取所谓“冷暴力”、“软暴力”手腕等新情况增添的。

  2.加大了对于鸠集别人屡次寻衅滋事的主犯的打击力度。规定“鸠集别人屡次施行前款行动,严重损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可以并处分金”。所谓“鸠集别人”,是指鸠合、聚合别人,表明此类寻衅滋事行动不止一人参加,但不必定表现出严密的组织性,在大多数情况下,可能表现为多人或者者很疏松的团伙作案,也可能表现为以团伙情势作案。寻衅滋事罪的最高刑原来只有五年,斟酌到以多人作案方式且屡次施行寻衅滋事行动,其社会危害性弘远于以个人单次作案,因而增添了一档刑,将最高刑从五年提高到十年,可以并处分金。合用本档刑的一个必要前提是鸠集别人屡次施行寻衅滋事行动。屡次施行寻衅滋事行动,其实不请求每一一次寻衅滋事行动都必需形成犯法才能合用本款规定,只要鸠集别人屡次施行该行动,严重损坏了社会秩序,即相符本款的合用前提。

  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

  l、犯本罪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或者者管制,并处或者者单处分金;

  2、数额巨大或者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3、数额尤其巨大或者者有其他尤其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者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者者没收财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欺骗刑事案件具体利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欺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尤其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态,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钻研肯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欺骗公私财物到达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可以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重办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者应用互联网、播送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于不特定多数人施行欺骗的;

  (二)欺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援、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施行欺骗的;

  (四)欺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欺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尤其巨大”的标准,并拥有前款规定的情景之一或者者属于欺骗团体重要份子的,应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尤其严重情节”。

  第三条 欺骗公私财物虽已经到达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拥有以下情景之一,且行动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者免予刑事处分:

  (一)拥有法定从宽处分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体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介入分赃或者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体谅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欺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体谅的,一般可不按犯法处理。

  欺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欺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欺骗目标的,或者者拥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该定罪处分。

  应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腕对于不特定多数人施行欺骗,欺骗数额难以查证,但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欺骗罪(未遂)定罪处分:

  (一)发送欺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欺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欺骗手腕恶劣、危害严重的。

  施行前款规定行动,数量到达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者欺骗手腕尤其恶劣、危害尤其严重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尤其严重情节”,以欺骗罪(未遂)定罪处分。

  第六条 欺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到达不同量刑幅度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定处分;到达同一量刑幅度的,以欺骗罪既遂处分。

  第七条 明知别人施行欺骗犯法,为其提供信誉卡、手机卡、通信工具、通信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撑、费用结算等匡助的,以共同犯法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欺骗,同时形成欺骗罪以及冒名行骗罪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定定罪处分。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欺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该发回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回被害人,但已经获退赔的应予扣除了。

  第十条 行动人已经将欺骗财物用于了债债务或者者转让给别人,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依法追缴:

  (一)对于方明知是欺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于方无偿获得欺骗财物的;

  (三)对于方以显明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得欺骗财物的;

  (四)对于方获得欺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者背法犯法流动的。

  别人善意获得欺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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