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么是危险驾驶罪 2020危险驾驶罪形成要件、认定、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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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甚么是危险驾驶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赶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

    甚么是危险驾驶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赶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背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动。

  危险驾驶罪形成要件

  客体要件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显然,此罪侵略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动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伏的危险,即对于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者财产的危险。

  客观要件

  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赶竞驶,且情节恶劣。因而形成此罪请求在客观行动方面,要同时知足四个方面的前提:

  (1)行动前提: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者驾驶机动车追赶竞驶。这里法律条文彩用罗列的方式,仅将醉酒以及驾驶机动车追赶竞驶的行动入罪。

  “醉酒驾驶”的行动。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以及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则不属于精神病。在病理性醉酒的情景中,要看行动人是不是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色。如果明知而故意喝酒是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况后驾驶机动车,依据“缘由自由行动”理论,其仍要承当刑事责任;如果行动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色,而喝酒后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况后又驾驶机动车行驶,依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刑罚不应答此种行动人意志没法节制的行动加以处分。

  “驾驶机动车追赶竞驶”的行动。“追赶竞驶”是指驾驶机动车互相追赶或者以寻求速度为目的驾驶的行动,即通俗意义上的“飙车”行动。因为道路限速的不同,那末到达“追赶竞驶”的速度前提也是不同样的。具体要多少码还要依据各地情况的不同而加以具体界定。

  (2)空间前提: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者驾驶机动车追赶竞驶要在道路长进行。 “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规模相一致,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以及虽在单位管辖规模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之处,包含广场、公共泊车场等用于公家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之处均可以称之为道路。

  (3)对于象前提:驾驶的是机动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者用于运送物品和进行工程专项功课的轮式车辆,包含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

  注意:因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因而醉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或者驾驶电动自行车追赶竞驶的行动不形成危险驾驶罪。

  (4)情节前提:情节恶劣。法律对于于“情节恶劣”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但按照立法的本意,在闹市区、在高速公路上等醉驾或者追赶竞驶,或者车上载有多人等情景可以视为情节恶劣。

  注意:这里的“情节恶劣”不包含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情景。由于危险驾驶罪只要有醉驾或者追赶竞驶的行动即形成该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名处分。

  主体要件

  犯法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经满十六周岁且拥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实践中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

  主观要件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赶竞驶的行动危害到公共安全而但愿或者放任这类状况的产生。

  危险驾驶罪认定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及以危险法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及以危险法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的地方: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的地方就是侵略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及以危险法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分。其区分表现为下列几个方面:

  首先,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但愿或者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差错犯法,主观上只能是差错。以危险法子危害公共安全罪请求主观上是故意,而差错以危险法子危害公共安全罪请求主观上为差错。

  其次,在行动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含醉驾以及追赶竞驶两种行动,交通肇事包含一些背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动,而以危险法子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请求施行与“纵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但犯危险性至关的危险行动。不应包含醉驾以及追赶竞驶的行动。

  第三,在是不是请求呈现危害结果上不同。危险驾驶罪是行动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者追赶竞驶的行动且情节恶劣便可,不请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交通肇事罪为结果犯,以危险法子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危险犯。

  再次,量刑上不同。比着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法子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较轻的犯法,由于毕竟没有产生危害后果,而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法子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都请求造成严重的后果,由此带来量刑上的差别。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处拘役,并处分金:

  (一)追赶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背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于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动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分。

  有前两款行动,同时形成其他犯法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定定罪处分。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到达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分。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合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体或者者主要责任,或者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形成其他犯法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到达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历驾驶机动车,使用捏造或者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背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动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者谢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形成其他犯法的;

  (七)曾经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分或者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分的情景。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要挟法子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形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法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分。

  四、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分金,应该依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不是造成实际侵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肯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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