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欺骗刑事犯法司法解释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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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为依法惩治电信网络欺骗等犯法流动,维护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订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欺骗等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干
为依法惩治电信网络欺骗等犯法流动,维护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订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欺骗等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面辩护律师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全文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欺骗等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16〕32号

  为依法惩治电信网络欺骗等犯法流动,维护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整体请求

  最近几年来,应用通信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腕施行的电信网络欺骗犯法流动延续多发,侵略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粉饰、隐瞒犯法所患上、犯法所患上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法不断蔓延。此类犯法严重损害人民大众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损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大众安全感以及社会融洽不乱,社会危害性大,人民大众反应强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针对于电信网络欺骗等犯法的特色,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办,坚持最鼎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坚决有效遏制电信网络欺骗等犯法流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以及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二、依法重办电信网络欺骗犯法

  (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欺骗刑事案件具体利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应用电信网络技术手腕施行欺骗,欺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尤其巨大”。

  二年内屡次施行电信网络欺骗未经处理,欺骗数额累计计算形成犯法的,应该依法定罪处分。

  (二)施行电信网络欺骗犯法,到达相应数额标准,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酌情从重处分:

  1、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施行欺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欺骗犯法团伙的;

  4、在境外施行电信网络欺骗的;

  5、曾经因电信网络欺骗犯法受过刑事处分或者者二年内曾经因电信网络欺骗受过行政处分的;

  6、欺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者欺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欺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援、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施行欺骗的;

  9、应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腕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应用“钓渔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入等隐秘技术手腕施行欺骗的。

  (三)施行电信网络欺骗犯法,欺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尤其巨大”的标准,拥有前述第(二)条规定的情景之一的,应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尤其严重情节”。

  上述规定的“接近”,一般应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施行电信网络欺骗犯法,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患上财物的,以欺骗罪(既遂)定罪处分。欺骗数额难以查证,但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欺骗罪(未遂)定罪处分:

  1、发送欺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者拨打欺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欺骗信息,页面阅读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拥有上述情景,数量到达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尤其严重情节”,以欺骗罪(未遂)定罪处分。

  上述“拨打欺骗电话”,包含拨出欺骗电话以及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和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欺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

  因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故意藏匿、毁灭证据等缘由,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搜集的,可以依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施行犯法的时间、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干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五)电信网络欺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到达不同量刑幅度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定处分;到达同一量刑幅度的,以欺骗罪既遂处分。

  (六)对于施行电信网络欺骗犯法的被告人裁量刑罚,在肯定量刑出发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肯定宣布刑时,应该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准确掌控从重、从轻量刑情节的调理幅度,保证罪责刑相适应。

  (七)对于施行电信网络欺骗犯法的被告人,应该严格节制合用缓刑的规模,严格掌握合用缓刑的前提。

  (八)对于施行电信网络欺骗犯法的被告人,应该更为重视依法合用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剥夺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三、全面惩办关联犯法

  (一)在施行电信网络欺骗流动中,非法使用“伪基站”“黑播送”,干扰无线电通信秩序,相符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以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形成欺骗罪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定定罪处分。

  (二)背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别人出售或者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盗取或者者以其他法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相符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略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施行电信网络欺骗犯法行动,形成数罪的,应该依法予以并罚。

  (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施行电信网络欺骗犯法,同时形成欺骗罪以及冒名行骗罪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定定罪处分。

  (四)非法持有别人信誉卡,没有证据证明从事电信网络欺骗犯法流动,相符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妨害信誉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知是电信网络欺骗犯法所患上及其发生的收益,下列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粉饰、隐瞒犯法所患上、犯法所患上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切不知道的除了外:

  1、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套现等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者转移财物的;

  2、匡助别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3、屡次使用或者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誉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者屡次采取遮蔽摄像头、假装等异样手腕,匡助别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4、为别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誉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又匡助别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5、以显明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手机充值、交易游戏点卡等方式套现的。

  施行上述行动,事先通谋的,以共同犯法论处。

  施行上述行动,电信网络欺骗犯法嫌疑人尚未到案或者案件尚未依法裁判,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该犯法行动确切存在的,不影响粉饰、隐瞒犯法所患上、犯法所患上收益罪的认定。

  施行上述行动,同时形成其他犯法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定定罪处分。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了外。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实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用矫正措施而拒不矫正,导致欺骗信息大量传布,或者者用户信息泄漏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实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形成欺骗罪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定定罪处分。

  (七)施行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之行动,形成非法应用信息网络罪、匡助信息网络犯法流动罪,同时形成欺骗罪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定定罪处分。

  (八)金融机构、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等在经营流动中,背反国家有关规定,被电信网络欺骗犯法份子应用,使别人遭遇财产损失的,依法承当相应责任。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准确认定共同犯法与主观故意

  (一)三人以上为施行电信网络欺骗犯法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法组织,应依法认定为欺骗犯法团体。对于组织、领导犯法团体的重要份子,依照团体所犯的全体罪恶处分。对于犯法团体中组织、指挥、策动者以及骨干份子依法从重办处。

  对于犯法团体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尤其是在规按期限内投案自首、踊跃协助抓获主犯、踊跃协助追赃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对于犯法团体重要份子之外的主犯,应该依照其所介入的或者者组织、指挥的全体犯法处分。全体犯法包含能够查明具体欺骗数额的事实以及能够查明发送欺骗信息条数、拨打欺骗电话人次数、欺骗信息网页阅读次数的事实。

  (二)多人共同施行电信网络欺骗,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应答其介入期间该欺骗团伙施行的全体欺骗行动承当责任。在其所介入的犯法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上述规定的“介入期间”,从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着手施行欺骗行动开始起算。

  (三)明知别人施行电信网络欺骗犯法,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以共同犯法论处,但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了外:

  1、提供信誉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信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以及“钓鱼软件”等歹意程序的;

  4、提供“伪基站”装备或者相干服务的;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撑,或者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匡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路线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成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者境外用户改成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糊口保障等匡助的;

  8、匡助转移欺骗犯法所患上及其发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上述规定的“明知别人施行电信网络欺骗犯法”,应该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阅历,行动次数以及手腕,与别人瓜葛,获利情况,是不是曾经因电信网络欺骗受过处分,是不是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四)负责招募别人施行电信网络欺骗犯法流动,或者者制作、提供欺骗方案、术语清单、语音包、信息等的,以欺骗共同犯法论处。

  (五)部份犯法嫌疑人在逃,但不影响对于已经到案共同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犯法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经到案共同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五、依法肯定案件管辖

  (一)电信网络欺骗犯法案件一般由犯法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如果由犯法嫌疑人栖身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察更加适宜的,可以由犯法嫌疑人栖身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察。犯法地包含犯法行动产生地以及犯法结果产生地。

  “犯法行动产生地”包含用于电信网络欺骗犯法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站树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损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其管理者所在地,犯法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欺骗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达到地、接受地,和欺骗行动延续产生的施行地、豫备地、开始地、路过地、收场地。

  “犯法结果产生地”包含被害人被骗时所在地,和欺骗所患上财物的实际获得地、隐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二)电信网络欺骗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欺骗数额当时未到达“数额较大”标准,但后续累计到达“数额较大”标准,可由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三)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规模内并案侦察:

  1、一人犯数罪的;

  2、共同犯法的;

  3、共同犯法的犯法嫌疑人还施行其他犯法的;

  4、多个犯法嫌疑人施行的犯法存在直接关联,并案处理有益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四)对于因网络交易、技术支撑、资金支付结算等瓜葛构成多层级链条、跨区域的电信网络欺骗等犯法案件,可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依照有益于查清犯法事实、有益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五)多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立案侦察的电信网络欺骗等犯法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者主要犯法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察。有争议的,依照有益于查清犯法事实、有益于诉讼的原则,协商解决。经协商没法达成一致的,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六)在境外施行的电信网络欺骗等犯法案件,可由公安部依照有益于查清犯法事实、有益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七)公安机关立案、并案侦察,或者因有争议,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察的案件,需要提请批准拘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重大疑问繁杂案件以及境外案件,公安机关应在指定立案侦察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

  (八)已经肯定管辖的电信欺骗共同犯法案件,在逃的犯法嫌疑人归案后,一般由原管辖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六、证据的搜集以及审查判断

  (一)办理电信网络欺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前提的限制,没法一一搜集被害人陈说的,可以结合已经搜集的被害人陈说,和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欺骗资金数额等犯法事实。

  (二)公安机关采用技术侦察措施搜集的案件证明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该随案移送批准采用技术侦察措施的法律文书以及所搜集的证据材料,并对于其来源等作出书面说明。

  (三)按照国际条约、刑事司法协助、互助协定或者同等互助原则,要求证据材料所在地司法机关搜集,或者通过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国际刑警组织启动合作取证程序搜集的境外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公安机关应答其来源、提取人、提取时间或者者提供人、提供时间和保管移交的进程等作出说明。

  对于其他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应该对于其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和提取人、提取时间进行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相符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七、涉案财物的处理

  (一)公安机关侦办电信网络欺骗案件,应该随案移送涉案赃款赃物,并附清单。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应一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同时就涉案赃款赃物的处理提出意见。

  (二)涉案银行账户或者者涉案第三方支付账户内的款项,对于权属明确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该及时返还。确因客观缘由没法查实全体被害人,但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电信网络欺骗犯法,且被告人没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的,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背法所患上,予以追缴。

  (三)被告人已经将欺骗财物用于了债债务或者者转让给别人,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依法追缴:

  1、对于方明知是欺骗财物而收取的;

  2、对于方无偿获得欺骗财物的;

  3、对于方以显明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得欺骗财物的;

  4、对于方获得欺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者背法犯法流动的。

  别人善意获得欺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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