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刑法的基本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或者者单处分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录)
(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 23号)
第七十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以下情景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经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第八十九条 对于于豫备犯、未遂犯、中断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九十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了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之外,合用于相应的单位犯法。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含本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利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04年12月22日 法释[2004] 19号)
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该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或者者单处分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该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第九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患上以及应患上的全体背法收入。
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者笼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遭到过行政处分或者者承当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捏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者知道该文件被捏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者应该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景。
第十五条 单位施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动,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法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条 明知别人施行侵略知识产权犯法,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者提供出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前提、匡助的,以侵略知识产权犯法的共犯论处。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出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利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10年3月26日 法释[2010] 7号)
第一条(第三款)销售明知是假冒别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分。
第五条 行动人施行非法出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法,同时形成出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略知识产权犯法、非法经营罪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定定罪处分。
第六条 明知别人施行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法,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者提供出产、经营场所、装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等便利前提,或者者提供出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该依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
(2011年1月10日 法发[2011] 3号)
一、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法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者部份销售情景的定罪量刑问题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分: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份销售,已经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到达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分。
销售金额以及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到达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者均到达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分较重的法定刑或者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合用法律问题座谈会记要》
(2003年12月23日 高检会[2003] 4号)
二、关于销售明知是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行动中的“明知”问题
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销售金额较大的,形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1、以显明低于市场价格进货的;
2、以显明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
3、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被发现后转移、烧毁物证或者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4、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的情景。
三、关于共犯问题
知道或者者应该知道别人施行本《记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法行动,仍施行以下行动之一的,应认定为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直接介入出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或者者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或者者直接介入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2、提供房屋、场地、装备、车辆、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技术等设施以及前提,用于匡助出产、销售、贮存、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
3、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
上述人员中有检举别人犯法经查证属实,或者者提供首要线索,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者罢黜处分。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介入施行本《记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法行动的处分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出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利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介入施行本《记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法行动的,从重处分。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节录)
(1983年3月1日)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形成犯法的,除了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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