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最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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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法条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法子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动。关于拒不支付劳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法条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法子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动。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法条的内容,下列就随着辩护律师网小编一块儿来了解一下吧。

  2022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法子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或者者单处分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于单位判处分金,并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处分。

  有前两款行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当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者罢黜处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该支付其差额部份;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下列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依照劳动合同的商定或者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支配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202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公通字〔2017〕12号

  七、在《立案追诉标准(一)》第三十四条后增添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法子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以下情景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拒不支付一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当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合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劳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患上的劳动报酬,包含工资、奖金、补助、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法子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藏匿财产、歹意了债、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者以其他法子转移、处罚财产的;

  (二)逃跑、隐匿的;

  (三)藏匿、烧毁或者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干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法子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档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态,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钻研肯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抉择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动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了外。

  行动人逃匿,没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眷或者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经通过在行动人的住所地、出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取拍照、录相等方式记录的,应该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第五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相符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者其被供养人、被扶养人、被抚育人的基本糊口遭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没法及时治疗或者者失学的;

  (二)对于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者进行暴力要挟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当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法;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当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者罢黜刑事处分;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当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分。

  对于于罢黜刑事处分的,可以依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戒、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者赔礼报歉。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当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分。

  第七条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历的单位或者者个人,背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该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实际节制人施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动,形成犯法的,应该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形成犯法的,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法的定罪量刑标准,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分,并对于单位判处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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