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最新强占罪司法解释【全文】
2020最新强占罪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背反公司法纳贿、强占、挪用等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12·25 法发[1995]23号)
二、依据《抉择》第十条的规定,公司以及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应用职务或者者工作上的便利,强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 的,形成强占罪。
《抉择》第十条规定的“强占”,是指行动人以并吞、盗窃、骗取或者者以其他手腕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动。
施行《抉择》第十条规定的行动,强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强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四、依据《抉择》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施行《抉择》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动,形成犯法的,按照《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处分。
《抉择》第十二条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拥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 员,包含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者聘用,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分制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拥有国家工作人吊身份的人员。
五、《抉择》第十四条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分有限公司之外的企业职工”,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分有限公司之外的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工。
六、各高档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本地实际情况,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纳贿、强占、挪用的定罪数额幅度,肯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应用职务便利非法上有公共财物行动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9.6.25 法释[1999]12号)
四川省高档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224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应用职务便利并吞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钻研,回覆如下:
对于村民小组组长应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动,应该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强占罪定罪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强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法 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6.30 法释[2000]15号)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者职务强占犯法案件,现就这种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法问题解释如下:
第二条 行动人与公司、企业或者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搭,应用公司、企业或者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 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强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者其他单位中,不拥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搭,分别应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依照主犯的犯法性质定罪。
关于强占罪的司法解释,我国并无单独规定,而是散见于一些相干的规定之中。如果你还想了解强占罪其他方面的知识,如强占罪如何处分、立案标准是怎么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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