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欺骗罪的法律规定 集资欺骗罪司法解释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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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对于一个犯法行动进行认定能够匡助咱们正确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这样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不使一个犯法份子逃脱法律的制裁,也不冤枉任何一个无辜的人。那末集资欺骗罪的法律规定?辩护律师网
对于一个犯法行动进行认定能够匡助咱们正确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这样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不使一个犯法份子逃脱法律的制裁,也不冤枉任何一个无辜的人。那末集资欺骗罪的法律规定?辩护律师网小编为您收拾出来相干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谢谢。

  集资欺骗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法子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罚金;数额巨大或者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列罚金;数额尤其巨大或者者有其他尤其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列罚金或者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尤其巨大并且给国家以及人民利益造成尤其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巨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于单位判处分金,并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数额尤其巨大或者者有其他尤其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条 应用计算机施行金融欺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盗取国家秘密或者者其他犯法的,按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分。

  集资欺骗罪司法解释2020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欺骗案件具体利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 解释》

  (1996.12.16 法发〔199632号〕

  三、依据《抉择》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法子非法集资的,形成集资欺骗罪。

  “欺骗法子”是指行动人采用虚构集资用处,以虚假的证明文件 以及高回报率为钓饵,骗取集资款的手腕。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家召募资金的行动。

  行动人施行《抉择》第八条规定的行动,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认定其行动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法子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浪费集资款,导致集资款没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背法犯法流动,导致集资款没法返还的;

  (4)拥有其他欺诈行动,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者导致集资款没法返还的。

  个人进行集资欺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欺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尤其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欺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欺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尤其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法寨件工作座谈会记要》

  (2001.l. 法[2001]8号)

  关于金融欺骗罪

  1.金融欺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金融欺骗犯法都是以非 法占有为目的的犯法。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不是拥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该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防止单纯依据损失结果客观 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该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据司法实践,对于于行动人通过欺骗的法子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奉还,并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拥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奉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浪费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背法犯法流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藏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藏匿、烧毁帐目,或者者弄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动。然而,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于有证据证明行动人不拥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奉还就按金融欺骗罪处分。

  集资欺骗罪的认定以及处理。

  集资欺骗罪以及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家存款罪在客观上均表现为向社会公家非法召募资金。区分的症结在于行动人是不是拥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集资,或者者在非法集资进程中发生了非法占有别人资金的故意,均形成集资欺骗罪。然而,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下列两点:一是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动人拥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行动人将大部份资金用于投资或者出产经营流动,而将少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者浪费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拥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金融欺骗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以及犯法数额的计算。

  金融欺骗的数额不但是定罪的首要标准,也是量刑的主要根据。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以前,可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欺骗案件具体利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在具体认定金融欺骗犯法的 数额时,应该以行动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于行动人为施行金融欺骗流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欺骗的犯法数额。但应该将案发前已经奉还的数额扣除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法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四十一、集资欺骗案(刑法第192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法子非法集资,涉嫌以下情景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欺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欺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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